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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淮安府署 ■世界文化遗产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·府署文化

古代官署的保密制度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→  清朝官员品级
    清代全国设府共计188个,至清末,增至215个。
    府衙与县衙的格局大致相同,但规模略大。多位于城中心地段,包括有理政用的大堂、二堂和官邸,以及僚属的住宅、监狱、仓库、土地祠等建筑,府衙规制,平面呈矩形,南面设门,门内分前后二部。前分三路,后到三宅,有纵横巷道,布局整齐,分工明确。前部中路是两进主庭院,大堂、二堂及东西厢房为治事之所。左右两路各建五个院落,为府库和官吏住宅。后部三院落并列,为知府和同知、通判的住宅。
    清代中央与地方衙署的关系
    清朝的统治是依靠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维系,各种举措也是靠这种组织系统完成。如学校教育,在京师设国学,各省设府、州、县学,国学即国子监,设管理监事大臣一人,祭酒二人,司业三人。各省则设学政一人,府、州、县学分设教授、学正、教谕管理。再如科举考试,有乡试、会试之分,乡试为录取举人而设,每三年一科,例于省城和顺天府举行,主考官和副主考官都由朝廷特派。会试也是三年一科,在北京举行。会试中式后称贡士,再经殿试得到进士名号。又如财政管理,中央由户部总管,下设14个清吏司分管全国各地财政。地方各省财政主要由布政使主管,州、县则直接向农民、手工业者和其他社会阶层征收赋税。再如司法审判,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。乾隆朝在以上三法司会审之外再发九卿会审。地方司法机关分五个审级: 
    第一审级为厅、州、县、长官同知、知州、知县身兼治安与司法职责,掌管所辖境内一切刑名事务。
    第二审级为府、直隶厅、直隶州,长官知府、及同知、知州,直接受理和复核所辖县的各种案件。
    第三审级为道,直隶厅、直隶州、府平级,为过渡性审级单位。
    第四审级是按察司,为各省刑名总汇,按察使为省政权中以司法审判为主要事务的官员。
    第五审级是总督、巡抚。为地方司法审判的最高审级。
    总之,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,是完成清政治各项职能的权利所在,其衙署也成为清代政治制度的反映,因而成为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,现存的各种衙署也成为珍贵的文化遗产,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保护。
    古代的衙署公堂,多书"清慎勤"三字作匾额,是为政府机关的基本作风。其中的"慎"字,含有认真细致、持重检点、恭敬严肃等多层涵义,还有一条就是谨慎保密。
    较早提出在政府内贯彻保密原则的是韩非:"漏泄而无藏,不能周密,而通群臣之语者,可亡也"(《韩非子·亡徵》)。这个警告被秦始皇所接受。《史记》载,秦始皇在山上看见丞相李斯出行的车队过分煊赫,说了两句表示不满的话,在其身边侍候的宦官中,有人给李斯通风报讯。下一回,秦始皇又看见丞相出行,车骑清简,顿时觉悟:"此中人(即宦官)泄吾语。"遂下令调查,因为没人承认,最后竟将当时在场的宦官全部处死。这起不辨皂白的格杀勿论,自然为后人所指责,但他从此获得了绝对的信息安全保障。
    汉承秦制,漏泄官省信息定为大罪。古代的"省",上起皇帝听政的宫禁和三公等中央军政部门,下至郡国衙署机关,都算,不少高级官员都倒台乃至送命在这条罪名上。汉元帝时,有人举劾槐里县令朱云酷杀无辜,皇帝尚未就此作出批示,主管官纪监察的御史中丞陈咸先向朱云透露消息,让他"上书自讼",结果陈咸以"漏泄省中语,下狱掠治"(《汉书·陈万年传》)。又皇上欲诛车骑将军张安世,被老帅赵充国劝阻。赵充国的儿子中郎将赵和同僚喝酒,将这起外人不知的事吹了出来,被人"上书告泄省中语……下吏,自杀"(《汉书·赵充国传》)。仅元、成两朝,又有魏郡太守京房等一批官员"坐漏泄省中语"罢官、判刑,或自杀,甚至连皇亲国戚,如侍中驸马都尉傅迁、淮阳王舅父张博等,亦无幸免。
    此外,汉代的尚书台位居传送文书于皇帝与公卿之间的咽喉,所以"刺探尚书事"也是违反信息保密的罪过,顺帝时,侍中杨伦往尚书台"探知密事",被举报,判徒刑三年(《后汉书·杨伦传》)。还有人甚至因亲属犯此罪名而受牵连,如汉和帝时,太仆袁敞"坐子与尚书郎张俊交通,漏泄省中语,策免。"他想不通,"遂自杀",其儿子和张俊也被捕下狱。还有韩演任丹阳太守,其堂兄"为南阳太守刺探尚书",结果连累他倒楣(《风俗通》)。总之,不该说的别说,不该问的别问。当年孔夫子云"为政慎言",并倡导学习金人"三缄其口",其"多言多败"的警告,到这时都成了事实。
    怎样管好自己和亲属的嘴巴,奉公守法的官员们逐渐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规矩。首先,凡在机要部门或场所供职的人,自觉回避公务以外的人事交际。《东观汉记》称,沛人陈宠在家里办家教,自从进尚书台工作后,"谢遣门人,不复教授,绝知友之路。"最出名的事例是汉成帝时任尚书令的孔光,此人为孔子第十四世孙,牢记乃祖教诲,"沐日归休,兄弟妻子燕语,终不及朝省政事。"有人好奇,问他长乐宫温室殿的台阶前所种是何树木,"(孔)光嘿不应,更答以它语。其不泄如是"(《汉书·孔光传》)。
    其次,防止现场或隔墙有耳,尽量用笔代嘴。从议郎起家官至太常的皇甫嵩,"前后上表陈谏有补益者五百余事,皆手书毁草,不宣于外"(《后汉书·皇甫嵩传》)。还有中郎将张纯,亦"重慎周密,时上封事,辄削去草"。汉魏的文书流转制度,凡属机密,都封盛锦囊。为防止泄露,这两位还特意把草稿毁掉。其后,北齐的封隆也是"上书削稿,罕闻以外"(《北齐书·封隆传》),正是汉魏遗风。
    还有一条,就是不在私宅撰写文件,怕被家人发现。《汉书·何并传》记,"(何并)妻子不至官舍",就是不让家属住进国家分配给他的宿舍,也是出于信息保密需要。这是特别慎重的典型。一般的规矩,家属随任,但不许进入签押房即办公室。又如三国时魏文帝的黄门侍郎任嘏,凡住宿公府期间写信回家,一律不封,以示绝不涉及一点公务,"帝嘉其淑慎"(《太平御览》卷四三0)。
    魏晋南北朝时代,漏泄法令依然严格。晋代的尚书左丞郗隆"坐漏泄书,免";何承天已受密旨,将提拔为吏部郎,"宣漏之,坐免官"。南朝陈的陆琛,"坐漏泄禁中语,赐死"等等。
    同样是"漏泄",有的免官而止,有的则送性命,可见量刑上并无定准,或许也和漏泄信息的机密程度有关。此外,君主对这些问题看轻或看重,也是原因。比如南朝齐的几个皇帝,多具"平民风度",交游复杂,无所谓信息保密,近侍、宦者俱得任意出入宫禁,"台阁案奏,月数十日乃报,或不知所在",原来许多机密文件都被"宦者以裹鱼肉还家"了(《资治通鉴》卷一四二)。南朝四朝中,齐享祚最短,仅二十四年,前后七帝,政变不断,似也没见哪个大臣以泄密得罪。把这些现象联系起来看,还是挺令人琢磨的。
    信息安全保障构筑的转折点,是在唐代。当时的情况是,一方面,为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,开始全面推行信息交流制度,另一方面,因内外、部门、层级、官民以及信息性质、机密程度各有所区别的缘故,信息安全更受重视,相关的法制也趋于细密化。
    唐律,凡事关征讨、捕寇等军事治安方面的机密,有泄露的,本人斩首,妻儿流配二千里。与外国间谍书信往来,或明知其间谍身份而故意容纳止宿、停留、隐藏的,一律处绞刑,泄露属于应该保密的重大事件,处绞刑。他如观察风云气色有异,应该向皇帝密奏而漏泄的,判徒刑一年半,倘若泄露给外国使者得知,加刑一等。同时,凡"非大事应(保)密"而有泄露的,以最初泄露者为首犯,从重处罚,但即使漏泄给外国使者,也不加重到判处斩刑;凡"辗转相传大事者,杖八十"。如果"非大事,虽应密,而转传之人并不坐"(均引自《唐律疏议·职制》)。这些条款,体现出唐朝在区分机密性质、级别,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方面,比之以往要细密多了。
    当然,什么属于唐代《职制律》规定的"漏泄大事应(保)密者",司法解释上仍有很大空间。从史实看,凡皇帝单独召对或极小范围内的机密谈话,事关重要国策或人事变动等,但尚未形成决策,或已决策而尚未发布的,都属于应该保密的大事。但有唐一代,栽在这一条上送命的官员罕见。唐代宗时,有个艺术待诏贾道冲以"漏泄禁中事,帝怒,赐鸩酒",最终还是改为流配岭南。唐德宗时,窦参任相,引用堂弟窦申(官任给事中)为其招权纳贿的帮手。凡有官员提拔任命,先让窦申向受命者打呼,时间一长,大家都称窦给事是"喜鹊"。后来窦参为此倒台,贬为郴州别驾,而有司给窦申拟定的处分也止于配流。德宗不满,说是"吾闻(窦)申欲至,人家谓之鹊喜",这才加重处罚为赐死(《唐国史补》)。由此可见,是否援律加罪,关键还是看泄密的后果,像秦始皇那种格杀勿论或汉魏时代完全凭君主情绪来处置的现象,这时就很少见了。
    在制法严明以相威慑的同时,唐朝更注重从纪律方面加以强调。如中书门下为决策机构,非召约,外人不得擅入,后来又要求先向御史台申请登记。德宗时,卢杞和张镒同在这里任长官。殿中侍御史郑詹与张镒交厚,每趁卢杞午后小睡时,跑来与张镒闲聊。卢杞有意排挤张镒,某日假寐佯熟,待郑詹进入张镒的办公室(称"阁")后,"遽至(张)镒阁中,(郑)詹趋避",大概是急忙躲到屏风或帷幕后,卢杞假装不知,"遂言密事"。张镒慌了,忙道:"殿中郑侍御在此。""(卢)杞佯愕曰:'向者所言,非他人所宜闻也',后深劾(郑)詹之罪。"(《谭宾录》)结果郑詹被严处,张镒罢相,调任凤翔节度使。当时官场中人都为他俩抱冤,但郑詹身为纠肃官纪的御史而自己违纪,张镒在枢机重地接待私人,也是不争的事实。
    机要部门严禁随意出入之外,不许在家办公也是制度。《东观奏记》载,"太常卿封敖于私第上事,御史台弹奏,左迁国子祭酒";此外,经手封缄后盖印文书而擅自拆开偷看的,也属于犯法。唐律规定,如私拆印封文书是密件,比照泄漏机密罪减本刑二等,就是判徒刑三年;如非密件,也要处笞刑。如系误拆,又没有看,可以原恕,不过这得有人证明。
    五代以降的政府机关保密制度及相应的立法定罪,基本上都沿袭唐代传统。以两宋为例,事关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最为重要。《梅?诗话》卷上:"(施)逵……状元及第,仕至礼部尚书,复以出疆漏语,被诛。"同样,当时与宋朝对峙的金国也是如此。《续资治通鉴》卷一三0称,金主完颜亮造舟调兵,欲攻南宋,又派翰林学士施宜生赴临安祝贺新年,迷惑对方。当时宋高宗已听到谍者关于金国备战的情报,但不太相信,便让吏部尚书张焘接待施宜生,借同乡之情套取真相。施宜生见随同出使监视他的女真侍从正好不在,便假称聊天气,说:"今日北风甚劲!"又顺手拿起案几上的毛笔,道:"笔来(谐音:必来)!"岂知如此机密的对话,居然仍为金人知悉,俟"(施)宜生归,以漏言烹死"。
    和唐代一样,两宋也以运筹决策、起草诏制的中书省为重点保密单位。苏东坡回忆:"元元年,余为中书舍人。时执政患本省事多漏泄,欲于舍人厅后作露篱,禁同省往来。余曰:'诸公应须简要清通,何必编篱插棘'(《仇池笔记》)"。此人性喜谈谑,自惜羽毛的官员,就不敢乱开这种玩笑。《邻几杂志》称,宋真宗晚年,召知制诰晏殊进宫,交给他一份要拜数大臣为相的名单,让他写制书。按规定,像他这种他官兼知制诰的,叫"外制",只能起草诏令,而起草拜相制书,应由"内制"即翰林学士负责。于是,晏殊主动说明"臣是外制,不敢越职"。真宗颔首,改召翰林院值班学士钱惟演来。晏殊又请示:"臣恐泄漏,请止宿学士院。"意思是我已看见这份名单了,为摆脱走露消息的嫌疑,今晚自请软禁,不出去了。等到第二天制书正式发布,晏殊一看,和昨天所见大不相同,"深骇之,而不敢言"。这件事,《涑水纪闻》中有传闻,道是最重要的区别是现任宰相中,李迪留任,丁谓罢相。但正式公布后,却变成了李迪罢相,丁谓留任。有人说真宗病重,已糊涂了,党同丁谓的钱惟演趁机捣鬼。但真相究竟如何,看过制书由头的晏殊始终没敢说出来,从而成为因严守保密制度而留下来的历史之谜。
    从总体上比较,两宋君臣对保密制度的执行远不如唐代。仁宗初年,钱惟演拜枢密使,奉旨撰写制书的是他从弟、翰林学士钱易。神宗初年,韩绛拜相,奉旨写制的翰林学士是他弟弟韩亿。哲宗晚年,曾布拜相,奉旨写制的中书舍人是他弟弟曾肇。这种有碍保密原则的操作,在唐代似无可能,曾肇等当事人也曾以违制推辞,但皇帝反认为"弟草兄麻,太平美事",旁人亦当"盛事"羡慕不已。《挥麈录》作者王明清是曾布的外孙。据他在书中介绍,当时其母亲才九岁,当宫内派人来曾肇家急召其入宫写制时,她正巧在叔父家玩耍,回家后便告诉父亲:"翁明日(拜)相矣!"政府首相人事调整这等机密大事,一个垂髫小女竟能提前获知,岂非等同儿戏?
    君主对保密制度贯彻不力,大臣们的松懈自然难免。史书上,两宋官员在家撰述章奏的故事不少,为此而泄露闯祸的也有。《挥麈录》说,宋神宗初即位时,历任三朝宰相的曾公亮当政。言官滕元发和杨绘摩准皇上有意起用新人的志向,找个机会进言:"曾公亮久在相位,有妨贤路。"神宗说:"那你们为什么都不写文字呈送?"两人便约定各自具奏。建议罢相的奏疏,何等大事,可滕元发是在家里做这篇文章的。他弟弟滕申看见了,忙去告诉曾公亮。曾亦连夜撰成辩析文字,抢先递呈皇上。翌日,滕、杨两人求见神宗,还未将奏牍拿出来,神宗怒斥道:是要讲某人吧?人家已经先来辩析,文字都留在这儿了。"卿等为朕耳目之官,不慎密乃尔!"请曾公亮罢相交权的策划就此作罢,滕、杨两人也因此失去皇帝的信任。稍后,杨绘得知是滕申泄密,衔恨不已。事隔多年后,滕元发在池阳任知州,杨绘去拜访他,饮宴甚欢。席间杨绘突然问道:"你那个贼汉令弟还活着吗?"原来曾公亮后来向神宗力荐王安石继任执政,并于交权后暗中支持他变法,而滕、杨等都因反对新法一贬再贬,所以他们都把这起泄密事件当因果联系的一个关节看待。
    这种现象到了南宋更加不堪。《四朝闻见录》里举过两例:余嵘任中书舍人,不会写制书。奉旨撰制诰时,必令表侄应镛代笔。后来应镛出任安吉县令,他竟派人骑快马将制书由头送到安吉,"立等可取"。有时上面来催,"余(嵘)之左右必晓之曰'安吉之人未回'。"还有一位掌知制诰的陈贵谊,"凡常行词,皆嘱潘子高拟稿,陈索潘文,晷刻不差,且遣皂衣立门以俟"。中枢文件,居然是在这种流程中产生的,所以南宋政府的信息隐患很突出。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记,仅高宗时期,就先后有杨邦弼、汪渤、陈、章岵等人因"探报朝廷事传播于外"或"窥探朝政密报相闻"而被罢官或降职。不过这些惩治,似乎并不见效,其后仍有臣僚抱怨:"近闻内降诏旨,未经朝廷放行,而外人已相告语。"在这种情况下,无论宋金对峙还是宋元对峙时期,许多军政外交信息都被对方获悉,前面说到施宜生通风遇害,便是一例。现在想来,南宋在对金对元战争中,从来就处于被动挨打地位,信息安全没有保障也是原因之一。
    不过,首先应该为南宋保密制度败坏负责的权相秦桧,倒有过利用这种现象歪打正着的急智。《史》载:有一段时间,临安市面上现钱奇缺,商品流通大受影响。京兆尹曹泳向宰相告急,秦桧笑道:"这种事好办!"马上将监造仪物器仗的文思院官员召来,故作慎重地给他下令:"已得旨,要改革币制了。你赶快依现在的夹锡钱配比,铸一缗新的钱样来送皇上审批,现在流通的钱通通废除。"该员唯唯而退,马上布置铸范做样。接着便是现钱全跑了出来,"物价大昂,泉溢于市,既而(钱)样上,寂无所闻矣"。
    币改事关国家经济命脉,如此重要的金融情报,照样连夜漏泄,而狡诈的秦桧偏能逆用,听起来颇有黑色幽默的意味。
    根据南宋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判断,信息泄露的渠道,"省、部、寺、监、知杂司及进奏官即皆传播",涉及面可谓将各个机关一网打尽。但分析起来,若非另有原因,敢拿仕途冒险而违犯保密纪律的官员毕竟是少数,更多的"传播"者,还是那些有机会接触信息而无所谓政治前途的吏员一类。所以历代的保密理念,都把防范吏员泄密作为一个重点。吏员必须留宿机关并严禁任意出入和串岗的传统制度,主要就是出于这一层考虑,当然也有其他因素。《南部新书》载,唐代长安,"户部与吏部邻司。吏部移牒户部,令墙宇悉竖棘,以防令史交通",就是一例。《说郛》卷四七记:"宋法:令史白事,不得宿外,虽八座(古人称左右仆射和六部尚书为"八座")命亦不许。李唐:令史不得出入,夜则锁之。"俟韩愈任吏部侍郎,道是"人所以怕鬼,因为没见过鬼。假使经常见鬼,就不会害怕了。令史也是如此--那些等候吏部铨选任官的人,因为没机会见识吏部令史,所以认为他们势重,如任其出入,他们就无威势可挟了。"据《说郛》称,从韩愈执掌吏部开始,该部不禁吏员出入。韩愈的见解,听似颇有道理,其实纯属书生议论。有唐一代,主管人事的吏部一直是纳贿弄权的"事故多发地段",其中作用尤称恶劣的,正是这批惯于泄密通风、营私舞弊的吏员。
    作为整个封建时代的衙署管理原则,防范吏胥的传统至少在形式上一直沿袭到清代,甚至在吏员地位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元代,也是如此。元胡祗《吏治杂条》规定:"钤束吏人,非事故白昼不得出离各房。"连办公室也不得随意进出,遑论机关大门。张养浩《为政忠告》说:"诸吏曹勿使纵游民间,纳交富室,以泄官事;皂卒徒隶,非公遣勿使与民相往来。"管束范围更扩大到一般公勤杂役。当然,"立法必严"是一回事,是否能做到"违法必究"又是一回事。仍以宋代为例,法纪制度俱全,上起中央省部,下至州县衙署,吏员泄露机密信息是普遍现象。且看《水浒传》里,济州府侦缉科长(缉捕使臣)何涛好不容易查清了劫取生辰纲的"七个正贼"都窝藏在郓城县,"只恐怕走透了消息,星夜来到郓城县",适逢"知县相公早衙方散",赶快与当天值班的吏目宋江接洽,孰知宋江赶紧通风报讯,反作成了"宋公明私放晁天王"的美名。一部《水浒传》里,像这类吏员衙役营私泄密的故事,满篇皆是,不仅足以概括宋代史事,也是小说成书之明代的现实写照。
    或许是惩于前朝教训太深,清代保密制度的严密,堪称为最。《大清律例·吏律》规定,凡漏泄讨袭敌国军队、收捕反逆贼徒信息的,斩首。近侍官员漏泄常事的,杖一百;漏泄密事的,斩首。由皇帝"钦定"的官员处分则例规定,军政长官送呈奏章的副本,或投送各部院的密封揭帖,皆须由各机关首长亲拆和登录,以防因假手他人而泄密。各级衙署间的往来文札,如系紧要者必须密封投递,并由各机关首长亲拆收贮。任何题奏事件在未经发抄(即登录"邸抄")以前,官员之间"不得互相谈论,如有漏泄,将承办官降一级留用"。《新世说》称,乾隆时,两淮盐运使卢雅雨亏空盐帑被人密劾,廷议查抄。其儿女亲家纪晓岚在内廷值班获悉,忙派人乘快骑送一封信给他。卢雅雨折开一看,内无半纸一字,是个空函,但装有几片茶叶、少许盐粒。卢顿悟,这是亲家借物传告"查(茶)盐空"的信息,马上安排转移家财。事发后,纪昀虽然没留下一字证据,依旧以漏泄论罪,谪戍乌鲁木齐。据说这还是乾隆惜才,从轻发落。他在《阅微草堂笔记》中写道:"戊子秋,余以漏言获谴,狱颇急。"真要按漏泄密事定罪,就要斩首,足见彼时惶恐。
    在清朝的中枢机构军机处,为加强保密,还有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,如高级官员的子弟,一律不得充任军事章京;军机处所用听差,皆选用十五岁以下不识字的少年;各部院大小官员都不得擅入军机处,其窗前、阶下均不许闲人窥视、站立。凡在此范围当差的所有供事、苏拉、厨役等,都在稽查范围,"如有串通在外闲人,将补授官员等事,事先送信报喜者,即行革役究办"(《军机处章程》)。平心而论,所有这些保密制度,对于清代前期中央集权体制的巩固与加强,特别是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和维护,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    保密原则适用于一切政府行为,对于社会舆论而言,敏感性最强的地段则是号称"抡才大典"的科举考场。为确保风清弊绝,选出真材,自隋唐首创科举以来,历代政府在科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包括弥封、加印、誉录、对读、入闱出题和抽签阅卷等多种措施的保密制度,迄清代达到最称周密完备的阶段。其对科场漏泄舞弊的惩治之严,罪至大辟。台湾学者高阳先生说:"同光得有短暂的中兴,人才辈出,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,即为(咸丰)戊午科场案所显示的,至少在考试制度方面,法治的权威未堕,从而产生的激励作用使然。"然而,也正是在这个"同光中兴"时期,考试风纪的严重败坏,最终成为清代整个保密制度彻底塌毁的突出标志,仅举一例,即光绪已丑(1889)会试泄题事件。
    会试是清代科举三级考试中最高一级,试题由皇帝钦点的考官入闱后,一同拟定再密封进呈,"御览"后再用黄纸固封发还,在都察院派来的监试御史的严密监督下封门发刻刷印,当场包封严固,钤上印章,连同印版及印坏作废的余纸,亦作同样处理。直到正式开考启封前,包括刻版印刷的工匠在内,所有接触过试题的人全被关闭在昼夜封锁的闱院里,按说已称万无一失。孰知已内定为会试"四总裁"之一的工部尚书潘祖荫胸有成竹。当试期将近时,"治筵邀同里诸公聚饮,酒阑,出古鼎一,文曰'眉寿宝鼎',铭字斑驳可辩。顾语座客曰:'益各录一纸,此中大有佳处也。'客喻意,争相传写而出。"原来潘祖荫自忖在四个主考中地位与科名最高,入闱拟题时,同僚当然唯其马首是瞻,遂在腹中拟定了二场经文的考题为"介我眉寿",然后假借鉴赏古董为名,先将试题泄漏给了与他为同乡的考生们。迄入闱后,一切如其所愿,又先"将眉寿鼎文刷印若干纸,遍致同考官,令有用铭语入文者,一律荐举,各房奉命惟谨。"用现代话讲,就是主持阅卷的领导给大家颁发了标准答案,哪有不听从的。结果开折弥封试卷录名填榜时,潘大人"堂皇监视,见同里名下士皆入彀中,掀髯自喜"。一出说破关节骇人听闻的泄题作弊,就在此堂而皇之间做成了。
    在注重门第身分、背景人脉的中国社会,似乎唯有关防周密的考场,才体现出弥足珍贵的公平竞争。如今竟连这道篱笆亦被捅破,可知高阳所谓的"法治权威",连同整个大清王朝的制度纲纪,俱已堕入了无可挽回的末路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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